1、出口方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交货。
2、生产工厂的误工,导致交货延误;
3、以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;
4、成交价格低,以次充好。
二、单据质量差导致收汇的风险。
尽管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汇,并按时保质出货,但在交货后,交议付行的单据并未做到单单相符,单证相符,使信用证发挥了应有的保护作用。
此时即使买方同意付款,也白白支付了高昂的国际通信费用和不一致点扣款,而且汇兑时间大大延长,特别是对于金额较小的合同,七扣八折都会出现亏损。
三、信用证中规定的陷阱条款引起的风险
一些信用证规定,客检合格证明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。
买主会抓住卖家急于发货的心理,故意挑剔,但同时提出各种支付方式,诱使企业发货。而一旦向买方提供货物,买方很可能会故意检验不一致,拖延付款,甚至出现钱、货两空。
信用证规定运输提单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。此类条款的议付行和受益人都不能作出保证,必须仔细审证。对已有的陷阱条款,要及时通知修改者,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快,为以后埋下隐患。
四、没有一套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
出口业务涉及方方面面,两头在外,容易出问题。
若没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办法,一旦打官司,就会造成事与愿违的局面,特别是那些注重电话联络的企业。
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都在扩大,为了使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贸易,就必须对每一位客户建立业务档案,包括资信度、交易额等,逐年筛选,以减少业务风险。
五、与代理制度背道而驰的操作风险
对于出口企业来说,代理制的实际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,盈利亏损由委托方承担,代理方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费。
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,不是这样的。理由一是自己客户少,收汇能力差,又想努力完成指标;二是想多盈利,嫌代理费用少。
六、采用D/P、D/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存在风险
延后支付是一种远期商业支付方式,出口方若接受这种方式,就等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优惠。
尽管开证行自愿支付延期利息,表面上只需要出口商垫款,放款,实质上就是顾客在等货到港后检查到货的数量。如果市场发生变化,进口商可以要求银行拒付货款。
有的企业把货物送到国外做生意的同学、朋友。认为是关系客户,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。一旦市场销售不畅,或客户出了问题,不仅收不回钱,还可能收不回货。
以上文字是关于有关信用证常见的出口业务风险,你也会遇到的相关介绍,如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徐经理